辦理各 項業務或相關活動時優先採購轄內庇護工場產品或服務

發佈者 : 資訊組
一、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6條、第69條暨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2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物品及其提供之服務,於合理價格及一定金額以下者,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應優先採購。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告或發函各義務採購單位,告知前項物品及服務,各義務採購單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採購該物品及服務至一定比率。」義務採購單位當年度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未達法定比率5%且無正當理由者,依同法第97條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三、 另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0條第2項:「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其薪資,由進用單位與庇護性就業者議定,並報直轄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核備。」是以,庇護員工核薪方式得依法採產能核薪,餘勞動權益則與一般員工無異,皆屬勞雇關係的一種,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4年10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400321410函釋「勞務契約上增加需給予工作隊員工基本工資之條例」所述核薪型態不同,有關清潔類之庇護工場(清潔工作隊)勞務採購案部分建請各機關參酌。

四、 目前臺中市轄內庇護工場分為「烘焙食品類」、「清潔類」、「觀光休閒類」、「房屋修繕類」及「印刷類」等五種營業型態,總計8家,有關各工場之產品及服務訊息,請參閱臺中市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產品一覽表(如附件)。

五、 各單位若有庇護工場採購問題,請洽本府勞工局04-22289111#35423謝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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