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注意事項

發佈者 : 資訊組
一、 依本府112年11月3日府授社障字第1120318104號函暨衛生福利部112年10月30日衛授家字第1120761811號函辦理(隨函影附)。
二、 考量各義務採購單位人員更迭頻繁,提醒辦理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稱身權法)第69條第2項及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以下稱優採辦法)第3條第8項規定略以,各義務採購單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以下稱優採廠商)所生產之物品及其提供之服務至5%,請各義務採購單位務必依上開規定辦理。
(二) 若義務採購單位未達優採辦法第3條第8項所定比率5%者,依身權法第97條及第10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其所稱公務員應受懲處,應依公務員人員考績法第12條規定辦理;另考量各義務採購單位未達比率之情形不同,上開規定所定「無正當理由」為常見之不確定法律概念,應由各義務採購單位依個案情形判斷其所屬公務員客觀上有無阻礙依法辦理優先採購之事由,倘具有可歸責性,即應依法懲處。
(三) 為提升優採辦法執行成效,請義務採購單位辦理小額採購優先採購品項時,多加利用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之公告功能,並於需求日期前公告(公告期應至少有3個工作日之等標期),俾利符合採購需求之優採廠商充分獲得資訊,增加其參與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