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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民眾不諳法令,延遲申請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致負擔較高地價稅

發佈者 : 學務主任
一、 依土地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略以:「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二、 依前開規定,本(109)年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應於本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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