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採計曾任2所以上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及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年資相關疑義,請查照。
教育部115年6月30日臺教人(二)字第1154201269號函就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採計曾任2所以上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及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年資相關疑義,函釋摘述如下(詳情請參閱附件):
(一)年資採計原則: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及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年資,均應依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以其初任時所具學歷起敘,將服務成績優良年資逐學年度晉級、換算任職期間各學年度之薪級後,依規定採計提敘薪級。
(二)逐學年度晉級認定方式:前開「逐學年度晉級」,應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第1款等相關規定辦理。例如:教師職前曾任公幼契約教保員連續任職屆滿1學年,再轉任其他公幼契約教保員連續任職屆滿1學年者,不論該2段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是否銜接,均得逐學年度晉級。
請本校符合上開條件得改敘薪級之教師,儘量於115年7月15日前洽人事室辦理相關事宜。
(一)年資採計原則: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及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年資,均應依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以其初任時所具學歷起敘,將服務成績優良年資逐學年度晉級、換算任職期間各學年度之薪級後,依規定採計提敘薪級。
(二)逐學年度晉級認定方式:前開「逐學年度晉級」,應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第1款等相關規定辦理。例如:教師職前曾任公幼契約教保員連續任職屆滿1學年,再轉任其他公幼契約教保員連續任職屆滿1學年者,不論該2段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是否銜接,均得逐學年度晉級。
請本校符合上開條件得改敘薪級之教師,儘量於115年7月15日前洽人事室辦理相關事宜。
瀏覽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