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載具規範
臺中市東勢區石城國民小學學生行動載具管理規範要點
109.9.1校務會議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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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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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00年9月6日臺環字第1000153196B號函訂定公布「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規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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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05年05月20日頒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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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08年6月17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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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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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學校團體秩序、尊重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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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學生學習成效,兼併考量學生與家長聯繫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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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遵守應有的公共道德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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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對象:本校全體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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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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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如攜帶行動載具進入校園,應善盡安全保管之責,如在校期間發生遺失或毀損及個人之不當保管或違規使用造成之疏失,相關責任悉由學生本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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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於上課期間〈含課照、課輔、社團或室外課等〉,均需關機。遇臨時或緊急狀況以及特殊需求時,得向班級導師或任課老師或各處室說明使用理由,經同意後方能開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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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如攜帶行動載具,以學生與主要照顧者之通話聯繫功能為主,其他功能皆禁止在校使用,亦不得攜帶充電器至學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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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學生行走時的安全,禁止邊走邊使用行動載具,以避免發生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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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正確使用行動載具之禮儀,學校得透過機會教育加強宣導,提升學生使用人應有的禮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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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尊重學生權益與校園和諧倫理,未經老師許可,禁止學生相互借用行動載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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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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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發現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得予暫時交付學務處保管,於放學時通知家長領回。學校暫時保管行動載具,需簽註保管及歸還紀錄(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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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違反使用規定,由學務處通知家長及導師,並取消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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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之規範悉依教育主管機關規定訂定,如有未盡事宜或另頒新規範時,得依教育主管機關規定補充規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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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經主管會議討論定案後,呈請 校長核定後施行之,修正時亦同。
註:本原則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承辦人 主任 校長
附件一
臺中市東勢區石城國民小學行動載具保管領回單【存根聯】
年 班 座號_______姓名 之___________(設備名稱),於 年 月 日,
因違反使用規定,由〈保管人員〉 暫時保管。
由家長確認無誤後領回,簽名以茲證明。
領回者簽名:
領回時間:
保管人員:
臺中市東勢區石城國民小學行動載具保管領回單【收執聯】
年 班 座號_______姓名 之___________(設備名稱),於 年 月 日,
因違反使用規定,由〈保管人員〉 暫時保管。
由家長確認無誤後領回,簽名以茲證明。
領回者簽名:
領回時間:
保管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