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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修正後「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教師久任獎金發給相關疑義問答集」1份,請參閱。

一、本次修訂Q12如下:查獎金辦法附表十之發給條件及程序規定,偏遠地區學校教師實際服務年資計算,不包括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考量育嬰留職停薪係配合國家鼓勵生育及支持育兒政策,教師於同一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期間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嗣復職於原校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雖不計入實際服務年資,留職停薪前後之實際服務年資得接續計算,並得依實際服務於該偏遠地區學校之年資,選擇按比例支給久任獎金;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二、詳情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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