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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函以,有關公立幼兒園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請查照。

教育部115年7月23日臺教授國字第1156002017號函釋: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公立幼兒園教師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現職公立幼兒園教師如符合上開情形,得於3個月內申請依本函改敘,並自114年9月2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請本校符合上開條件得改敘薪級之教師,於115年8月15日前洽人事室辦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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